投標公共工程,魔鬼藏在細節裡
在台灣龐大的公共工程與政府採購市場中,「共同投標」是廠商結合優勢、分擔風險的常見策略。然而,許多廠商在備標過程中,往往忽略了《共同投標辦法》第 10 條的關鍵規定:共同投標協議書必須經由公證或認證。若未檢附經公證之協議書,投標文件將直接被判定無效。
一、為什麼公證費用變高了?全聯會 113017 號函文解析
許多廠商近期發現,辦理共同投標協議書的費用不再是過去的定額低價(如 500 元或 1,000 元),而是依照「標案金額」計算。這是依據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 113 年發布之「證聯寅文字第 113017 號」函文 所定調的最新標準。
1. 計費依據:不再是「不能算定」
過去舊說認為投標尚未得標,契約未成立,故以「價額不能算定」收取低額費用。但最新見解確認:協議書簽署時法律行為已成立,且標案預算金額在政府電子採購網皆公開,故應以「標案預算金額」作為標的價額,依級距收取公證費。
最新實務見解補充
依據前述函文及最新研討會多數實務見解,公證人為正確核定公證費用,有權命請求人(廠商)陳報擬投標之金額。此外,公證人亦得依職權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等管道,主動調查該標案之預算金額,據以核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價額。廠商應誠實申報,以免因費用核定爭議而延誤公證流程。
2. 費用試算範例
情境假設:
貴司欲參加一項預算金額為 新台幣 1 億元 的公共工程投標,辦理 認證 (Authentication,費用為公證之 1/2,也是廠商最常選擇的方式)。
- 標的價額1 億元
- 公證費原額 (依級距計算)19,000 元
- 應收認證費 (1/2)9,500 元
*註:此變革雖然增加了投標成本,但也代表公證人對協議書內容(如連帶責任)的審查將更為嚴謹,賦予文件更強的法律證據力。
二、辦理共同投標公證/認證應備文件清單
為了避免文件不齊全導致無法當日完成,請務必依據下列清單準備資料。
參考連結: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應備文件公告
| 申請人類別 | 應備文件重點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公司親自辦理 (負責人到場) |
| 若登記表核發超過六個月,建議申請三個月內抄錄本。 |
| 代理人辦理 (最常見) | 除了上述 1~4 項文件外,需額外準備:
| 授權書務必蓋得與變更登記事項表一模一樣。 |
| 建築師/技師事務所 |
| 此類事務所非公司組織,無變更登記表。 |
三、廠商必知的法律風險:連帶責任
在簽署協議書前,公證人必須提醒您:依據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25 條,共同投標廠商對機關負「連帶責任」。
注意事項
這意味著,若您的合作夥伴中途倒閉或違約,您必須概括承受其責任,完成剩餘工程或負擔賠償,無法以「分工清楚」為由推卸責任。因此,慎選合作夥伴與完備的公證程序同等重要。
About the Author
陳婉菁 民間公證人
律師、公證人雙資格擁有者
以深厚的法學素養與豐富的實務經驗,致力於提供預防性的法律保障。擅長將複雜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的契約保障,協助當事人防患於未然。
-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法學碩士
- 曾任 台中律師公會 財務組副主任
- 現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婉菁事務所 負責公證人